2010年4月17日星期六

官場現形記(一):掉以輕心,一錯再錯!

婆婆再次進來辦事。

『咦?您今天早上不是已經來過一次嗎?』

『是呀,因為漏寫了一個細節,要重新再做一次呀。』

我眼利,一眼看到她早上已經簽署蓋印辦理好的文件出了大疵漏:『對不起,既然這個文件要重做而不能使用,便要撕掉下面有政府印鑑的一部分作廢了。』

馬上把文件拿過來問旁邊的同事:『請問是你做的嗎?如何會出現申請人的名字與下款署名不同的?』

『我是不會察看檢視他們的署名的。』

可是,我們入行第一件事就是學會跟到來辦理文件的市民說:『我沒有看到你的簽名,請再在我們面前簽署。』這不是驗明正身的重要法門了嗎?

通常犯了過錯的人都會忙不迭的道歉,不管是真的還是假的,總會來個詫異的表情掩飾。可是,在官門找生活久了的人,早就練就了一種砌詞狡辯的本領:有錯不認,再不然就是敷衍了事,連收起罪証,毀屍滅跡都不必,隨手便把文件在櫃檯一擱,轉身便走了,也不怕人家會把它拿去報館發表!

我倒是瞎操心,急怨忙忙把文件收到櫃子底,生怕人家會回來找渣子投訴呢。

是因為此人沒有危機感,抑或是她認為自己的鐵飯碗是打不破的,不會怕人家投訴或上司責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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